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蘇0508民初6※※號
原告:余某1。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松,上海市錦天城(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某。
被告:余某2。
被告:余某3。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告余某3配偶)。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江蘇XX(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蘇州市XX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蘇州XX花園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余某1與被告杭某、余某2、余某3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蘇0508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被告余某3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裁定本案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2021年12月2日原告申請追加蘇州市某集團有限公司、蘇州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并于2021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律師、被告杭某、余某2、被告余某3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繼承人余某簽署的合同編號為某商姑蘇合同XX的《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所涉蘇州市某號1幢XX室房屋(含車庫XX)、合同編號為某商姑蘇合同XX號的《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所涉蘇州市虎北路MN號某花苑SS幢HH室房屋的權利義務由原告余某1按遺囑繼承;2.判令三被告及第三人協助原告將上述不動產權屬登記至余某1和杭某名下;3.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余某與杭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長女余某1、次女余某3和長子余某2三人。余某父親余TZ于19XX年7月22日去世,母親張ZD于2003年去世。20XX年X月XX日,被繼承人余某因病去世。2019年4月,余某與杭某共同購買了位于姑蘇區(qū)某號某家園XX室房屋及車庫和姑蘇區(qū)虎北路MN號某花苑SS幢HH室房屋兩套房產,余某分別與房產開發(fā)公司簽訂《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領取了上述兩套房產的準住證,后因被繼承人余某身體及疫情的影響未能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20XX年X月22日,被繼承人余某親筆書寫遺囑一份,將上述兩套房產中個人全部份額歸原告余某1所有該份遺囑由第三人見證。被繼承人去世后,因被告余某3拒絕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所需的公證手續(xù),致使房屋產權登記無法辦理。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杭某、余某2均辯稱,認可余某的遺囑,其遺產應按遺囑繼承。
被告余某3辯稱,涉案的遺囑存在問題,故申請筆跡鑒定,遺囑上簽名與房屋買賣合同上的簽名相差甚遠,與訴狀上的余字比較接近;對于原告提供的視頻照片,無法確認被繼承人書寫遺囑時的情況,照片視頻中出現的人物無法確認是被繼承人,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內容也不完整,在我方提供的錄音中,原告叫了兩個律師,也錄像了,但原告及見證人一直不肯出示書寫遺囑當天的視頻,只提供遺囑前幾天的照片和視頻,我方認為非常反常:被繼承人立遺囑時處于病危狀態(tài),意識模糊,不具備相應的識別判斷的行為能力,被繼承人在寫遺囑前一日服用了治療精神方面的藥物。在寫遺囑當日又服用了容易導致意識模糊的藥物,不具備相應的識別判斷的行為能力,被繼承人在寫遺囑前一日服用了治療精神方面的藥物,在寫遺囑當日又服用了容易導致意識模糊的藥物,書寫遺囑的時候行為能力有問題;余某3是智力殘疾三級的殘疾人,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規(guī)定,遺囑人應該給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三人蘇州市某集團有限公司陳述稱,我司愿意根據法院判決結果配合當事人辦理坐落于蘇州市虎北路MN號某花苑SS幢HH室房屋過戶手續(xù)。
第三人蘇州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陳述稱,我司服從法院判決結果配合繼承人完成某號X幢X室不動產登記事宜。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戶口登記表、戶籍證明、遺囑、聲明、證人證言、房屋準住證、增值稅發(fā)票、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蘇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余某病案材料、照片、視頻資料、錄音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余某(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2020年X月X日去世)與杭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共有三名子女,即余某1、余某2、余某3。余某的父親余TZ于19XX年XX月XX日報死亡,母親張ZD于20XX年X月X日報死亡。蘇州市姑蘇區(qū)某街XX號房屋產權人登記為余某。2019年X月XX日,余某與蘇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簽訂《蘇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貨幣補償XX元,安置定銷商品房兩套:某家園75平方米房屋一套,價格8300元/平方米;虎丘C地塊65平方米房屋一套,配送15平方米,價格6400元/平方米。
后余某與蘇州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坐落于蘇州市姑蘇區(qū)某號某家園某幢某室房屋,建筑面積為77.1平方米,價格8000元/平方米,總價為616800元,另購買某號1幢車庫XX價格為11440元,總計628240元。余某又與蘇州市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蘇州市虎北路某房屋,建筑面積為83.68平方米,總價為494100元。余某已全款繳納前述兩套房屋及車庫的房款。
20XX年X月XX日,余某自書遺囑一份,載明:“本人余某XXX),現年87歲,妻杭某81歲,夫妻有長女余某1、二女余某3,子余某2三人。老夫妻原有在XX花苑的二所店面及住房(XX幢XX室)已歸余某2所有,因他有四肢殘疾無生活能力,則二位姐姐一致同意。另將夫妻共有的某家園一幢XX室及某花苑XX室拆遷分配房中我個人部分歸余某1個人所有。特立遺囑,望子女遵照執(zhí)行。立遺囑人:余某。20XX年X月XX日?!边z囑下部分載明:“上述遺囑內容及立遺囑人簽名均為余某本人書寫,右手拇指印真實。見證人:胡XX。20XX年X月XX日。韓某XX。20XX年X月XX日?!庇嗄?、胡XX、韓XX均在簽名處按印。見證人另拍攝余某當天書寫遺囑的照片。
胡XX、韓XX作為見證人到庭作證。胡XX向法庭陳述:我和韓XX是一個律所的律師,所里的一個XX說他一個老朋友讓我?guī)兔ψ鲞z囑,發(fā)給我他女兒余某1的電話。X月XX日當天上午我接上韓XX一起到第x人民醫(yī)院,余某1接我們倆上去,在場就我們四個人。遺囑上方的字都是余某書寫,他人鼻子插了吸氧管,但意識清楚,在我們之前打過一份余某書寫,在我們之前打過一份底稿。因為要處理的房子沒有辦理房產證所以無法辦理見證或者公證遺囑,但是老人余某強烈要求當天做好遺囑并且他的身體肯定也等不起我們就讓他自書遺囑,我們兩個人作為見證人簽名及拍攝了照片,沒有收取費用。韓XX向法庭陳述:當天和同事胡XX一起去見證余某本人書寫遺囑,他說都是他大女兒余某1照顧的多,立遺囑時他意識清楚有打過草稿一次。
另查明,余某于20XX年XX月XX日至蘇州市第XX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擬“慢行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肺部感染、呼吸衰竭、高血壓病”收院神志清楚。XX月XX日余某在院檢查,并口服藥物、靜滴人血白蛋白。遺囑由余某書寫,他人鼻子插了吸氧管,但意識清楚,在我們之前打過一份底稿。因為要處理的房子沒有辦理房產證所以無法辦理見證或者公證遺囑,但是老人余某強烈要求當天做好遺囑并且他的身體肯定也等不起我們就讓他自書遺囑,我們兩個人作為見證人簽名及拍攝了照片,沒有收取費用。韓XX向法庭陳述:當天和同事胡x剛一起去見證余某本人書寫遺囑,他說都是他大女兒余某1照顧的多,立遺囑時他意識清楚有打過草稿一次。
另查明,余某于2020年XX月XX日至蘇州市第XX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擬“慢行※※、肺部感染、呼吸衰竭、高血壓病”收院神志清楚。XX月XX日余某在院檢查,并口服藥物、靜滴人血白蛋白。XX月XX日晚近十點,余某病情惡化,出現神志不清,家屬要求出院后在家去世。
再查明,余某3為精神※※殘疾,余某2為肢體殘疾。余某3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在庭審中陳述,余某3原來在XX電子廠工作,19SS年XX月下崗,20XX年X月退休,退休時工資為每月1XXX元,到20XX年增加至2XXX元不到;我們對老人關心是少一點,但每當老人打電話讓我過去,我們都去了。
審理中,被告余某3申請對落款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遺囑中標題內容、簽字、日期進行鑒定,鑒定是否由被繼承人本人書寫。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委托上海市xx技術產品測評中心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檢材遺囑中標題、內容、簽字、日期是余某本人所寫。被告余某3為此支付鑒定費1XXXX元。被告余某3對該司法鑒定書有異議,認為在該鑒定書中未體現對日期進行比對的具體情況,將被告有異議的材料也作為了鑒定樣本,并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上海市xx技術產品測評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左吉園出庭作證,對余某3的質疑進行了回復。
本院認為,位于蘇州市姑蘇區(qū)某街XX號的不動產系被繼承人余某與其配偶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F該不動產已被征收,所涉兩套安置定銷商品房,余某已交納全部房款,在兩套定銷房辦理房產證過程中余某去世。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兩套安置定銷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一半買受人權益系被告杭某的財產,另一半為被繼承人余某的遺產。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20XX年XX月XX日,余某在醫(yī)院自書遺囑一份,有兩名律師作為見證人進行見證并出庭作證,并且該遺囑經鑒定,遺囑中標題、內容、簽字、日期是余某本人所寫。因此,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該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余某名下的財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的規(guī)定處理,由余某1一人繼承。因兩套安置定銷房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故對余某1要求繼承余某與蘇州市某集團有限公司、蘇州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余某的權利義務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余某3提出的余某立遺囑時缺乏行為能力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余某的病歷記載其主要為肺部感染,神志清楚,并且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見證了余某訂立遺囑的全過程,故被告的該意見缺乏相應證據,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對此不予采納。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兩套安置定銷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一半買受人權益系被告杭某的財產,另一半為被繼承人余某的遺產。
關于被告余某3認為其系智力殘疾三級的殘疾人,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意見,本院認為余某3雖然有智力殘疾,但其有退休工資,存在固定生活來源,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必須為其保留一定遺產份額的人員,故對被告的該意見不予支持。
根據余某的遺囑,其所占房屋的一半份額全部由余某1一人繼承,余某1與杭某在本案中僅要求分割份額,現姑蘇區(qū)某號某家園某幢某室不動產及某號某幢車庫XX、姑蘇區(qū)虎北路MN號某花苑SS幢HH室不動產已具備登記過戶條件,本院對原告要求三被告及第三人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的訴請予以支持,上述不動產登記至余某1杭某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
一、被繼承人余某簽署的合同編號為某商姑蘇合同XX的《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所涉蘇州市某號某幢某室房屋(含車庫XX)、合同編號為某商姑蘇合同XX的《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所涉蘇州市虎北路MN號某花苑SS幢HH室的權利義務由原告余某1享有;
二、被告杭某、余某2、余某3及第三人蘇州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余某1將蘇州市姑蘇區(qū)某號某家園某幢某室不動產及某號某幢車庫XX不動產權屬登記至余某1和杭某名下,二人按份所有,各占50%。
三、被告杭某、余某2、余某3及第三人蘇州市某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余某1將蘇州市姑蘇區(qū)XX路MN號某花苑SS幢HH室不動產權屬登記至余某1和杭某名下二人按份所有,各占50%。
案件受理費1XXXX元,由原告余某1負擔XXXX元,被告杭某負擔XXXX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予原告。鑒定費1XXXX元,由被告余某3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繼承法 》已失效,現平替為《民法典》